东平信息港编辑部获悉今年4月21日,周某某酒后乘车由泰安去往东平,客车行驶至东平县接山镇31省道与滨河大道交又路口时,周某某要求下车,客车司机明确告知周某某到接山汽车站后方可下车,周某某即抢夺司机方向盘要求客车停车,导致车辆突然改变行驶方向,脱离正常行驶道路,驶向道路北倒路肩,司机将客车紧急制动后,停在道路北侧的路肩上,周某某的行为导致客车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未造成人员伤亡。当时车内载客18人,最终周某某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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