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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法院将案件罪名纠正后,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发布时间:2018-11-01 14:29:34
核心提示:  东平信息港进行报道10月8日,山东省东平县检察院将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谢某平,改变为集
  东平信息港进行报道10月8日,山东省东平县检察院将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谢某平,改变为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后,被东平县人民法院采纳,以其犯有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640余万元经济损失。
  
  2017年12月27日,东平县公安局以谢某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东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谢某平案发前系东平县汇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其于2012年10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支付高额利息、代办费等方式为诱饵,发展村镇信贷员郭某某、游某某等十余人为汇康合作社业务员,通过发放收益率表等宣传资料,谎称总部在河北,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骗取社会公众信任,诱使群众在东平县汇康农业合作社存款进行非法集资共计392人660余万元。后将其中500万元集资款随意出借给他人,致使380名群众640余万元集资款未能归还。
  
  谢某平作为东平县汇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利用包地经营做幌子,隐瞒事实真相,许诺高额回报,进行虚假宣传,集资款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随意出借他人,足以证实谢某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最高刑仅为十年,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不利于惩罚犯罪。
  
  2018年7月10日,东平县检察院遂以谢某平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东平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遂于10月8日作出上述判决。
  
  东平信息港获悉谢某平案通过虚假宣传,以注册东平汇康合作社承包土地种植为幌子,以支付高额度利息为诱饵,骗取社会信任,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巨额社会存款,并未用于生产种植,而擅自借为他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案涉及人员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犯罪性质恶劣,给当事人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足以引起民愤,该案的公正判决,对促进地方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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