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信息港特别报道近日,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新区中队民警对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进行筛查比对时发现:王某某因涉嫌非法骗取贷款,于2018年4月16日被山东东平警方列为网上逃犯。
民警通过王某某的家属联系到其本人,向他宣传法网恢恢无路可逃的案例和相关法律政策、讲明利害关系,使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4月18日上午,王某某主动到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新区中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2018年3月以来,在山东省东平县非法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移交山东东平警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东平信息港详实报道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